《丹阳市农村集体经营性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和使用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索引号:
014486224/2021-00013
《丹阳市农村集体经营性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和使用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丹阳市农村集体经营性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和使用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丹阳市农村集体经营性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和使用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为了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以下简称“调节金”)征收和使用行为,根据《丹阳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丹政规发〔2020〕4号),参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调节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征收。
丹阳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出让、出租、作价出资或入股,以及入市后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进行转让、交换、赠与、出租、作价出资或入股、其他视同转让等交易行为的,交易双方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调节金。
(一)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的,出让(出租)方应按成交总价款区分不同情况按比例缴纳调节金:
1.入市土地位于丹阳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商服用地按35%缴纳,工矿仓储类用地按20%缴纳;
2.入市土地位于集镇规划区内的,商服用地按20%缴纳,工矿仓储类用地按15%缴纳;
3.其他地块商服用地按15%缴纳,工矿仓储类用地按10%缴纳。
(二)在国家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环节契税尚未明确之前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的,受让(承租)人应按成交总价款的3%缴纳调节金。
(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的,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人为出让方,以新成立或入股的企业为受让方,按出让标准缴纳调节金,并在缴纳调节金后凭缴纳凭证办理股权变更手续。
(四)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转让的,转让方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缴纳调节金。
1.以出售方式再转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包括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以再转让收入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调节金。其中:商服类用地按3%缴纳;工矿仓储类用地按2%缴纳。
2.以出租或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再转让的,总租金、成交总价款为再转让收入,视同出售方式缴纳调节金。
3.以交换方式再转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包括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 视同出售方式缴纳调节金。
4.对无偿赠与直系三代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以及通过境内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赠与国内教育、民政等公益福利事业的,暂不征收调节金。其他赠与行为以评估价为再转让收入。
5.以抵债、司法裁定等视同转让方式再转让的,评估价或合同协议价中较高者为再转让收入。
调节金主要统筹用于城镇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环境整治、土地前期开发等支出。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征收的调节金全部由市级统一安排使用,根据本规定第四条、第六条征收的调节金按照以下规定安排使用:
1.对商服类用地征收的调节金,60%用于市级统一安排使用, 40%由所在镇(区、街道)安排使用;
2.对工矿仓储类用地征收的调节金,50%用于市级统一安排使用, 50%由所在镇(区、街道)安排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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