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工国际有限公司披露交易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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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9月17日 11:36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股份代号:826)董事会谨此宣布,于二零一零年九月十六日,天工工具与买方(一名独立第三方)订立协议,出售一幅土地及其上盖之楼宇,有关土地及楼宇毗邻中国江苏省丹阳市天工工具之现有厂房,代价分别为人民币38,600,000元及人民币39,400,000元。上市规则之含义按上市规则第14.08条,由于本公司其中一项适用百分比率超逾5%,但全部适用百分比率均低于25%,出售事项构成本公司一项须予披露交易,而只须遵守上市规则之通知及刊发公告规定。董事会谨此宣布,于二零一零年九月十六日,天工工具(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与买方(一名独立第三方)订立协议,出售一幅土地及其上盖之楼宇,有关土地及楼宇毗邻中国江苏省丹阳市天工工具之现有厂房,代价分别为人民币38,600,000元及人民币39,400,000元。土地出售协议日期:二零一零年九月十六日订约方:天工工具,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为交易之卖方;买方,为交易之买方据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全悉及确信,买方乃独立于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的第三方。将予出售土地: 位于跃进河东通江路北之一幅土地,而地盘面积约为312亩(约为208,036平方米),且毗邻天工工具之现有厂房。代价: 人民币38,600,000元(约44,600,000港元)于土地出售协议日期,天工工具已收取人民币25,000,000元。余额人民币10,000,000元及人民币3,600,000元须分别于二零一零年及二零一一年年底前缴付。完成: 于土地出售协议日期完成。责任分配: 天工工具须负责完成相关土地交易前录得之所有费用及开支,包括收购有关土地之代价及应付予原居民之补偿。双方同意,天工工具就收购土地所支付的款项,仅限于代价之金额。买方须负责交易完成后之所有费用及开支。楼宇出售协议日期: 二零一零年九月十六日订约方: 天工工具,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为交易之卖方;及买方,为交易之买方据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全悉及确信,买方及其蕞终实益拥有人乃独立于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的第三方。将予出售土地: 2座楼宇之在建中工程,即建于有关土地上之1座写字楼及1座厂房,建筑面积分别约13,450平方米及5,860平方米,并设有私家路、污水系统及供电系统。代价: 人民币39,400,000元(约45,500,000港元)须分别于二零一零年及二零一一年年底缴付人民币15,000,000元及人民币24,400,000元。完成: 于土地出售协议日期完成。开支分配: 双方须负责各自有关转让之费用。代价基准根据土地出售协议及楼宇出售协议应收的代价乃根据公平磋商厘定,并已考虑天工工具在收购及建造时所录得的成本及开支。进行交易的原因及利益本集团主营产销高速钢、高速钢切削工具及模具钢。收购有关土地后原拟用于扩大天工工具的现有产能。为支持当地政府鼓励中小企发展并为五金工具提供一个工业园的策略,本集团决定向买方出售有关土地及有关楼宇。于二零一零年八月三十一日,有关土地及有关楼宇的未经审核账面净值总额为人民币64,778,000元(相当于约74,812,000港元)。由于代价乃经考虑天工工具于收购及建造时录得之成本及开支后厘定,预期本集团将不会从出售事项中录得重大收益。本集团拟将出售所得款项用作本身的营运资金。经考虑支持本集团主要业务所在地点的中小企之相关理据,本公司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相信交易之条款诚属公平合理,符合股东之整体利益。买方之资料买方为当地政府机构。故此,为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之独立第三方。上市规则之含义按上市规则第14.08条,由于本公司其中一项适用百分比率超逾5%,但全部适用百分比率均低于25%,出售事项构成本公司一项须予披露交易,而只须遵守上市规则之通知及刊发公告规定。本公告所使用之专有词汇于本公告内,以人民币计值的金额已按人民币0.8659元兑1港元的汇率换算为港元。该滙率并不表示任何金额已经、应已或可以按任何特定汇率进行换算。承董事会命天工国际有限公司主席朱小坤中国江苏省丹阳,二零一零年九月十六日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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