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七届人大四次会议第42号建议的答复
“关于完善工业地产产权分割的建议”已收悉,感谢对我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将办理意见答复如下:
2012年9月,原国土资源部依据《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下发了《关于规范土地登记的意见》,意见头部条第二款明确“宗地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宗地确需分割、合并或调整边界的,应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同意。”由于工业企业项目从立项审批、规划定点到土地上市,均是以一个完整的项目审批实施的,根据《关于规范土地登记的意见》规定,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不得随意分宗,但又未明确有关部门到底是谁,我们理解应该还有发改委和住建等相关部门,但由于没有政策支撑,无法形成联动机制,故目前独立的工业企业项目暂无法随意分割。至于你们在建议中提出的基层政府与村集体建设的工业产业园区分割的问题,主要还是看当年的园区规划立项时是否有按村集体或投资主体进行权属划分材料,是通过房产和土地市场化转让方式还是政府通过资产调拨方式,具体问题具体解决。参照镇江新区蕞新经验做法,目前可对园区内标准化厂房项目进行分宗登记,可以按幢也可以按层进行分割。近两年来,一些项目用地较大的企业存在分宗抵押融资需求,我局依据宗地建设状况,在不切割建筑物、分割地块具有独立使用功能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办理了十几宗企业用地的分割申请。
二、关于研究出台工业地产产权分割政策的问题
今年2月份,省自然资源厅代表省政府起草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代拟稿)》,目前还在征求意见阶段。文件中专门提出完善土地分割转让政策,一是明确了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应符合规划、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分割转让部分应当具备独立开发建设条件,且不得切割建筑物,涉及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使用的,转让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有关权利义务。二是允许高标准厂房在不改变功能和土地用途的前提下,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转让等。待《实施意见》出台后,目前工业项目的分割转让问题均能得到合理的解决,将对推进存量土地合理流动和市场化配置,提升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起到重要的作用。
衷心感谢你们对丹阳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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