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于2020年10月转让旧厂房无法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当初购房发票的如何确定计征土地增值税时可以扣除的费用?
原标题:问:我公司于2020年10月转让旧厂房无法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当初购房发票的,如何确定计征土地增值税时可以扣除的费用?
问:我公司于2020年10月转让旧厂房无法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当初购房发票的,如何确定计征土地增值税时可以扣除的费用?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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