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政府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23〕第1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周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拟订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拟订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宗地一位于新八路(古城路-七一路);宗地二位于祁连山路(纬四路-松花江路);宗地三位于环湖南路(人和路-腾飞路);宗地四位于泰山路东侧、武盛大道西侧;宗地五位于高铁大道东侧、建设大道南侧;宗地六位于黄山路(周淮路-建设大道);宗地七位于文昌大道北侧、许湾办事处西侧;宗地八位于关庄村室北侧;宗地九位于泰山路(庆丰东路-环湖北路);宗地十位于桂江路南侧、新三路东侧;宗地十一位于嵩山路(永宁路-建设路);宗地十二位于北五路(纬十三路-文昌大道);宗地十三位于古城路(武盛大道-黄山路);宗地十四位于北四路(文昌大道-光明路);宗地十五位于东四路(东七路-平安路);宗地十六位于太行山路(周淮路-文昌大道);宗地十七位于郑庄路(夏楼路-文昌大道);宗地十八位于纬十四路(武盛大道-峨眉山路);宗地十九位于东七路(东四路-黄山路);宗地二十位于夏楼路(郑庄路-老运河);宗地二十一位于光明路(武盛大道-高铁大道)。
该宗地拟征收文昌办事处陈滩社区集体耕地4.8738公顷,郭埠口社区集体耕地0.1139公顷、其他农用地0.0218公顷、集体建设用地0.1046公顷,罗庄社区集体耕地0.5659公顷,赵寨社区集体林地0.1862公顷、其他农用地0.0382公顷;搬口办事处搬口办事处集体其他农用地0.1229公顷,王祖庙村集体耕地1.6182公顷、其他农用地0.2105公顷,门庄村集体耕地0.8330公顷、其他农用地0.2231公顷、林地0.0102公顷、集体建设用地0.9067公顷,张寨村集体耕地0.5014公顷、林地0.0363公顷、其他农用地0.0046公顷,杨寨村集体耕地0.6670公顷,曾楼村集体耕地2.8966公顷、林地0.3926公顷、其他农用地0.6316公顷、集体建设用地0.0503公顷;许湾办事处大王村集体耕地1.3989公顷、林地0.0300公顷、其他农用地0.0097公顷,关庄村集体耕地0.0512公顷、林地0.0151公顷,后张堂村集体耕地1.8160公顷、林地0.1657公顷、其他农用地0.2932公顷、集体建设用地0.1486公顷,于庄村集体耕地0.3395公顷、其他农用地0.0039公顷,上楼村集体耕地0.7202公顷,大张村集体耕地1.4609公顷、林地0.0608公顷、其他农用地0.1023公顷,共计21.5857公顷(其中耕地17.8168公顷)。
本次征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我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已制定拆迁安置补偿方案,依法依规妥善安置。
宗地一拟供城市道路用地;宗地二拟供城市道路用地;宗地三拟供城市道路用地;宗地四拟供社会停车场用地;宗地五拟供社会停车场用地;宗地六拟供城市道路用地;宗地七拟供社会停车场用地;宗地八拟供教育科研用地;宗地九拟供道路用地;宗地十拟供教育科研用地;宗地十一拟供道路用地;宗地十二拟供城市道路用地;宗地十三拟供城市道路用地;宗地十四拟供城市道路用地;宗地十五拟供城市道路用地;宗地十六拟供道路用地;宗地十七拟供城市道路用地;宗地十八拟供道路用地;宗地十九拟供道路用地;宗地二十拟供城市道路用地;宗地二十一拟供道路用地。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规定执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按《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周政〔2021〕3号)规定执行。
该批次农业人员的安置途径:1、货币安置;2、社保安置;3、拆迁安置;4、发展第三产业安置。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蕞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贴的意见》(豫人社〔2019〕1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七、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公示结束后10 个工作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文昌、许湾、搬口办事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在公示期内向周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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