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头部批挂牌督察案件整改落实情况的通报
一、南京市江北新区南京晨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建设研创园三期、四期市政道路及配套项目案
2020年3月,南京晨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江北新区顶山街道集体土地13.01亩(耕地)建设研创园三期、四期市政道路及配套项目D标段,符合规划。
2022年5月,南京江北新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的13.01亩土地,没收在13.01土地上新建的构建筑物,并处罚款260.1999万元。处罚决定送达后,南京晨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缴纳了罚款,南京江北新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将没收财物移交给南京市江北新区产业技术研创园管理办公室。
2022年4月,南京市江北新区产业技术研创园管理办公室给予江北新区产业技术研创园管理办公室规划土地部部长蔡某某(正科)行政警告处分;南京晨兆建筑工程有限给予该项目负责人封某某行政警告处分。因本案违法占用耕地超过10亩,2022年5月,南京江北新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将涉案线索移送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处理。
二、南通市海门区南通豪全混凝土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建设商品混凝土加工厂案
2020年5月,南通豪全混凝土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南通市海门区临江镇临灵村集体土地4.3亩(耕地2.93亩)建设商品混凝土加工厂,符合规划。
2022年4月,南通市海门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的4.3亩土地,没收在4.3亩土地上新建的构建筑物,并处罚款48118元。5月18日,南通市海门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没收财物移交给临江镇人民政府管理。6月16日,南通豪全混凝土有限公司缴纳了罚款。
6月27日,南通市海门区临江新区纪工委给予临江新区灵江村副社长袁某某党内警告处分;给予临江新区
三、丹阳市帷瑞新能源光伏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建设光伏发电项目案
2020年5月,丹阳市帷瑞新能源光伏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延陵镇延陵村集体土地26.01亩建设光伏发电项目,所占土地均为永久基本农田。
丹阳市帷瑞新能源光伏有限公司自行拆除了在26.01亩永久基本农田上的构筑物,并复垦到位。同时,丹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丹阳市帷瑞新能源光伏有限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022年7月,丹阳市帷瑞新能源光伏有限公司将26.01亩退还给延陵镇麦溪村。
2022年5月,丹阳市监委给予延陵镇时任副镇长丁某某(现四级主任科员)政务警告处分;给予延陵镇麦溪村(现延陵村并入麦溪村)副主任赵某某政务警告处分;此案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面积虽超过5亩,但因企业主动整改,且光伏桩基为点状分布,拔除整改后即恢复耕地功能,未造成耕地破坏,丹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研究决定不予移送。
四、泰州市姜堰区江苏星球防腐科技有限公司违法占地案
2013年始,江苏星球防腐科技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姜堰区娄庄镇娄东村12亩土地建设厂房、厂区道路和绿化等。其中国有建设用地9.75亩、集体土地2.23亩(均为耕地)。9.75亩符合规划、2.23亩集体土地不符合规划,均位于生态空间管控范围内。
一是对未供即用的9.75亩国有建设用地,2022年7月,姜堰区娄庄镇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责令江苏星球防腐科技有限公司在三个月内补办完善相关手续;逾期未改正到位,将依法组织拆除。二是对非法占用的2.23亩集体土地,省厅挂牌督办后,江苏星球防腐科技有限公司已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
2022年7月,姜堰区纪委给予时任副镇长娄庄镇黄某某(现二级主任科员)诫勉谈话;姜堰区娄庄镇纪委给予直接责任人娄东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祝某党内警告处分。
五、宿迁市洋河新区旅游交通建设局违法占地建设洋屠路案
2020年2月,宿迁市洋河新区旅游交通建设局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赵圩村集体土地32.14亩建设洋屠路及桥梁。其中,涉及一般农用地7.54亩(耕地0.18亩)、集体建设用地17.21亩、未利用地7.39亩,符合规划。
2022年5月,宿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32.14亩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107140元。5月10日,宿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洋河分局将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移交给宿迁市洋河新区财政局;5月11日,洋河新区旅游交通建设局将32.14亩土地退还给洋河镇赵圩村;5月12日,洋河新区旅游交通建设局缴纳了罚款。
5月12日,宿迁市洋河新区纪工委给予洋河新区旅游交通建设局副局长李某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洋河新区旅游交通建设局综合科科长陈某党内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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