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丹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5]124号、《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组织报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调整方案的通知》(苏财税〔2016〕8号)、《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镇江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调整方案的批复》(苏财税〔2016〕51号)和《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丹阳市句容市扬中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复函》(镇政办函〔2017〕22号),现对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以及土地等级范围调整如下:
一、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是:一类土地为8元/平方米;二类土地为5元/平方米;三类土地为4元/平方米;四类土地为3元/平方米。
二、市应税土地等级划分的具体范围详见附件。
三、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丹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划分及税额标准的通知》(丹政办发〔2008〕51号)同时废止。
附件:丹阳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表.doc
西至城河路,东至丹凤路,南至东门外大街,北至中山路,在此范围内的土地
东起开发区齐梁路接122省道,南起122省道接西二环,西由西二环接北二环路,北由北二环路经迎宾路接丹桂路至齐梁路,在此范围之内除一等土地以外的土地
开发区312国道以东、京沪高铁以西、241省道以南、312国道以北;云阳、司徒、延陵的312国道以东、京杭运河—丹金溧漕河以西、沪宁高速以南、312国道以北片区除一、二等以外的土地
以上涉及路段的,均包括路段两侧厂房及其他经营用房,同一土地涉及两个土地等级地段,依次以土地使用证登记的地址、纳税人工商登记注册地址以及其他合理方式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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