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不动产登记公告[2022]38号(骆守盛等7户)
下列不动产权利人因保管不善,将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申请人申请,声明作废。
三茅宫新村二区50号第3层303室
学府路126号凯园3幢第1层103室
桃花坞新村一区18号第4层402室
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证遗失声明
下列不动产权利人因保管不善,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证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依申请人申请,声明作废。
谷阳路66号四区2幢第4层403室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镇江国际工业品城E02幢第3层301室
因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灭失
镇江国际工业品城E02幢第3层301室
因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灭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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