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不动产登记公告[2021]36号(龚玲平等8户)
下列不动产权利人因保管不善,将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申请人申请,声明作废。
长江路267号翠堤春晓19幢第2层103室
桃花坞新村一区18号第3层307室
团山路99号龙脉广场3幢0803室
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证遗失声明
下列不动产权利人因保管不善,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证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依申请人申请,声明作废。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草场湾路77号新城花园三区18幢第7层605室
因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灭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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