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5-17 大亚科技: 与丹阳市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搬迁补偿协议书
1、交易内容:根据丹阳市开发区规划调整、建设的需要,丹阳市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新公司”)需收购公司位于丹阳市金陵西路95号老厂区的土地,双方协商达成了一致,并签署了《搬迁补偿协议书》,高新公司将补偿公司各类搬迁补偿费用共计57,682.08万元人民币。3、本次交易已经公司2014年5月16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2014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根据丹阳市开发区规划调整、建设的需要,高新公司需收购公司位于丹阳市金陵西路95号老厂区的土地,双方协商达成了一致,于2014年5月16日签署了《搬迁补偿协议书》,公司将获得各类搬迁补偿费用共计57,682.08万元人民币。该协议经2014年5月16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14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2、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上述交易不属于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丹阳市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丹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丹开委发[2007]7号文件批准,由江苏省丹阳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总公司全额出资成立的国有独资公司,注册资本75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陈尧平。经营范围:高新技术产业的引进和开发,基础设施建设,工业园区开发,市政、道路建设,产业投资、资产管理、农业开发、科技研发、技术咨询、社会经济咨询及其他专业咨询与服务,土地开发,眼镜及配件(隐形眼镜除外)生产、销售,眼镜生产设备、检测设备及配套设备生产、销售。交易对方与本公司及本公司前十大股东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均无任何关联关系。1、土地及房产基本情况:本次收购的土地面积共计164,311.4平方米,位于丹阳市开发区金陵西路95号,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该地块上房产建筑面积为92,046.84平方米,现状为厂房。上述土地及房屋的账面原值为20,073万元,截止2013年底,账面净值为13,109万元。2、上述土地使用者和房屋所有权人均为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也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等情况。3、本次收购土地补偿款总额为57,682.08万元人民币,包含了被收购地块的土地补偿金、房屋补偿金、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金、设备搬迁费及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搬迁补助费、签约奖、货币补偿补助等。2014年5月16日,丹阳市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甲方)与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方)签署了《搬迁补偿协议书》,主要内容如下:(一)补偿:甲方需收购乙方位于丹阳市开发区金陵西路95号的土地164311.4平方米,甲方按江苏苏信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搬迁项目补偿资金概算咨询报告》及有关规定,并与乙方协商一致后,采取货币化补偿方式,共计补偿乙方各类搬迁补偿费用人民币伍亿柒仟陆佰捌拾贰万零捌佰元整,因补偿所产生的各种税收按相关政策执行。具体补偿项目及金额如下:1、房屋面积为:92046.84㎡,其中有权证的房屋面积为86119.89㎡,补注:(1)上述补偿项目中1、2、3、4项为江苏苏信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搬迁项目补偿资金概算咨询报告》中予以确定。(2)除了上述概算报告确定的补偿款之外,上述补偿项目及补偿计算标准均依据《丹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丹政规发[2014]1号、《丹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有关补偿和补助、奖励标准》丹政规发[2014]2号、《丹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企业补偿安置办法》丹政规发[2014]3号文件的相关规定。(三)搬迁:乙方应于2014年7月31日前搬迁腾空房屋,旧房由甲方拆除,如遇特殊情况,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特别约定乙方:乙方厂区内所有房屋及附属物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随意移走。(四)付款方式:协议签订生效后三个月内,甲方首付搬迁补偿费用总额的15%给乙方,余款待土地全部挂牌上市、资金到位后予以支付。(五)违约责任:乙方在甲方按合同规定支付搬迁补偿费用后,仍拒不搬迁的,每逾一日,应向甲方偿付违约金(本协议补偿款总额的百分之一),甲方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并可以采取任何强制措施。乙方如遇阴雨天或其它不可抗力原因不能按时搬迁,时间顺延,但必须告知甲方情况。(六)补充与附件:在此次搬迁过程中,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1、鉴于本次搬迁过程中老厂区部分机器设备需要搬迁,将会对公司的生产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公司将慎重地对待本次搬迁事项,将会制订详细的搬迁计划,搬迁工作将按计划逐步进行,因此本次搬迁工作对公司生产经营不会造成重大影响,同时公司力争将搬迁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降到蕞低。公司将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有关规定处理,公司获得的政府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作为资本公积处理,由全体股东共享。因此,按照以上规定,公司预计,公司在收到上述相关补偿费用后对公司2014年度及以后年度经营业绩不会产生重大影响。3、因搬迁工作过程繁杂,发生的各种费用及损失目前无法准确预计,实际影响数据蕞终须以会计师审计结果为准。4、公司董事会将密切关注搬迁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的要求,就搬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时履行持续的信息披露义务。3、江苏苏信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搬迁项目补偿资金概算咨询报告》。(一)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的时间和方式: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14年第二次临时会议通知于2014年5月10日以电子邮件及专人送达的方式发出。(二)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时间和方式:2014年5月16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三)董事会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分别为陈兴康、翁少斌、陈红兵、阎桂芳、陈钢、陈从公、蒋春霞、王永、张小宁。(五)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董事审议,通过了《关于同意公司与丹阳市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搬迁补偿协议书的议案》。(详见《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与丹阳市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搬迁补偿协议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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