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出租“一租了之”?“包租公”也有安全责任!
近日,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接到举报后对丹阳市威达机械厂进行安全检查。经查发现,丹阳市威达机械厂已不再从事生产,仅是出租厂房获得收益。丹阳市威达机械厂和五位租户签订了厂房租赁合同,但未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也没有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丹阳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丹阳市威达机械厂进行立案查处。
【违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头部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提醒】厂房出租广泛地存在于各类工业园区、工业企业厂房、集体厂房等场所,由于租户可能存在的生产经营项目广泛,涉及的安全生产隐患众多。房东在出租厂房时,应当对即将承租的租户所从事的生产经营内容,可能涉及的安全生产隐患进行了解,在签订租赁合同或者承包合同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平时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对租户的安全风险做到心中有数,将安全生产管理纳入日常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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