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新公布丹阳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
索引号:
014486224/2023-00096
关于重新公布丹阳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
关于重新公布丹阳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
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关于重新公布丹阳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练湖生态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各直属单位: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好土地征收工作,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市人民政府决定重新公布丹阳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全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为:我市划定为两个区片,区片I综合地价为52800元/亩,土地补偿费24500元/亩,安置补助费23500元/人;区片II综合地价为48200元/亩,土地补偿费23500元/亩,安置补助费23500元/人。(具体范围和标准见附件1)。
二、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征收集体未利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7倍执行。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采用宗地地价评估的方式确定。
三、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征地补偿,原则上按照我市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如国务院、江苏省政府规定的标准高于我市,执行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的标准。采煤塌陷地的征地补偿标准根据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四、土地征收涉及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参照镇江市区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见附件2)
五、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和丹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丹政规发〔2023〕2号)执行。
六、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地范围、征地程序、征地补偿标准,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各地相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管理,防止发生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情况。
七、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关于公布丹阳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丹政发〔2020〕40号)同时废止。
丹阳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
2.
镇江市区土地征收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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