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力打造资本市场“丹阳板块”的若干政策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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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全力打造资本市场“丹阳板块”的若干政策意见
头部章 大力培植上市挂牌(重点)后备企业
头部条 本文件的上市公司是指在上交所、深交所或境外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挂牌公司是指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或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 上市挂牌后备企业(以下简称后备企业)的认定经由各镇(区、街道)推荐申报,通过市企业资本运营工作办公室审核,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后备企业。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设立,正常运行纳税,没有严重失信记录,现代企业制度基本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健全;
(二)企业生产经营主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三)企业发展前景好,经营管理层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具有上市潜力和意愿的企业。
按50家以上的规模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半年调整一次。
第三条 上市挂牌重点后备企业(以下简称重点后备企业)的认定符合以下条件的后备企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由各镇(区、街道)推荐申报,通过市企业资本运营工作办公室审核,经市政府同意,可认定为重点后备企业。
(一)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已完成尽职调查,认定企业符合有关上市挂牌规则并提出企业上市挂牌规范性工作方案;
(二)企业已制定详细上市挂牌工作计划,成立专门工作班子且与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正式签订上市挂牌协议并支付首笔费用,上市挂牌工作进入实质运作阶段。
市企业资本运营工作办公室备案批复后,后备企业成为重点后备企业,可以享受以下相关政策。
第二章 重点后备企业上市挂牌扶持政策
(一)有关产权手续补办。重点后备企业在规范重组过程中,涉及以前所上项目未有项目审批备案的、未按要求办理环评等相关手续的,相关部门按规定给予及时补办;涉及补办不动产权证的,在符合城乡 规划的情况下,企业采取有关整改措施,按要求补充相关资料,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后,给予办理;若企业现状与城乡规划不相符,对涉及规划、环保、国土等相关问题专题研究,经市政府同意后补办相关手续。
(二)用地指标的处置。在依法、规范、确保群众利益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重点后备企业用地指标原则上进行如下处理:
1、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由市政府配给用地指标,国土部门按规定报批,采用出让方式供地;
2、涉及现有建设用地的,尊重历史、依法合规按土地现有性质完善手续。
(一)涉及办理不动产权证、产权登记、产权交易等各项地方本级服务性收费,一律免收。对已建成但无法取得不动产登记证的项目,由住建部门协助建设单位取得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二)企业为上市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同一控制人下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等重组,涉及土地、房产等资产变更、过户所缴纳的流转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等,按实征收后,市财政参照相当于所交税费的地方留成奖励给企业用于技术改造、科技创新、扩大再生产等。
(三)消防、安全和环保等部门在为重点后备企业办理相关手续时,所涉地方本级服务性收费予以免收。
(四)符合第四条第二款情况的重点后备企业应先足额缴纳出让金,再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除征收国家规定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教育资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等,市财政参照出让金净收益奖励给企业用于技术改造、科技创新、扩大再生产等。如国家对土地收益金有政策调整,则按新规定予以优惠支持。
重点后备企业在股份公司设立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调整以前年度会计记录产生的增值应补交的企业所得税,先征收后,市财政参照相当于补交税款的地方留成部分,奖励给企业用于技术改造、科技创新、扩大再生产等。
重点后备企业涉及的互保问题,采取“一企一议”的办法为企业协调解决具体困难和问题。
企业按规定参加养保、医保等各种社会保险和缴纳住房公积金,应补交部分在考虑企业负担和职工利益时予以优惠处理。
(一)重点后备企业在上市挂牌准备过程中,将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等转增为股本以及企业股权内部重组转让而缴纳的相关税收(除个人所得税外),先征收后,市财政参照相当于所交税款的地方留成部分,奖励给企业用于技术改造、科技创新、扩大再生产等。
(二)重点后备企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建设用地、环境容量、能源供应等要素优先解决。
参照市委组织部出台的人才政策执行。
市政府各类专项引导、奖补资(基)金,在年度安排时优先支持重点后备企业;发改经信、科技等部门优先为重点后备企业向国家、省争取国债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等项目和扶持资金。
第三章 重点后备企业上市挂牌奖励政策
第十二条 上市重点后备企业奖励政策
重点后备企业中准备上市的企业自认定当年起,以上一年实际入库的企业所得税为基数,其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新增部分,由市财政奖励给企业用于技术改造、科技创新、扩大再生产等,连续奖励三年。成功上市后,奖励原企业法定代表人300万元。
第十三条 新三板挂牌重点后备企业奖励政策
企业完成新三板挂牌后,奖励原企业法定代表人100万元。新三板已挂牌企业启动上市工作自认定为上市重点后备企业当年起,享受上市重点后备企业奖励政策。
第十四条 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后备企业奖励政策
在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后备企业一次性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5万元。
第十五条 已挂牌企业转板挂牌或转板上市的,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奖励资金应扣除其在挂牌后已兑现的奖励。上市公司退市后重新上市,仍可享受上市相关政策。
第四章 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开展兼并重组做优做强
第十六条 我市已上市或新三板已挂牌企业兼并重组本市企业的,享受国家有关兼并重组税收优惠政策后,其在收购实施过程中因资产变更、过户所涉及的税收(除个人所得税外),市财政参照税收地方留成部分进行奖励。在收购实施过程中所涉及的地方本级相关规费,市财政按其实缴数额给予相应奖励。
兼并重组成功后,市财政以每年实际入库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比上年新增部分为基数给企业进行奖励,连续奖励三年,头部年按100%标准奖励,第二、第三年按50%标准奖励。
已上市或新三板已挂牌企业兼并重组外市企业或在外市投资,并在本市设立管理中心、研发中心、销售中心和利润结算中心的,享受市总部经济发展政策。
已上市企业通过减持股份获取资金来开展兼并重组、对外投资等,市财政参照其减持股份在我市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95%标准进行奖励。
第十七条 为鼓励我市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开展兼并重组做优做强,对转让股权给市外企业(投资者),在本市缴纳企业所得税超过200万元的,参照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70%标准进行奖励。对企业实际控制人关联企业间的股权转让不享受此政策。重点后备企业股改时,实际控制人关联企业间的股权转让按第五条政策执行。
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取得境内外上市公司股权并成为头部大股东且境内上市公司注册地、境外上市公司主要生产基地和纳税地在丹阳的,视同企业实现上市享受上市企业政策。
第十八条 丹阳市外上市公司将注册地迁入丹阳且对丹阳产业结构调整或招商引资有重大推进作用的,通过“一企一议”确定扶持政策。
第十九条 我市企业被市外境内上市公司整体或控股收购且生产地、纳税地保留在丹阳,市财政按照收购值的1%奖励企业原法定代表人,蕞高不超过100万元。企业被上市公司完成收购后,市财政以每年实际入库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比上年新增部分为基数给企业进行奖励,连续奖励三年,头部年按100%标准奖励,第二、第三年按50%标准奖励。
第五章 鼓励设立各类形式的投资基金
第二十条 在我市新设立基金公司注册资本实际到帐资金达1亿元以上的,奖励企业10万元;注册资本实际到帐资金达3亿元的,奖励企业20万元。
第二十一条 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根据合伙企业当年实际募集资金的规模,给予合伙企业委托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一次性落户奖励。募集实际到账资金达到1亿元,奖励企业10万元;募集实际到账资金达到3亿元,奖励企业30万元;募集实际到账资金达到5亿元,奖励企业50万元。
第二十二条 根据市外基金公司入驻我市具体情况,分别按照以下政策执行。
(一)在我市设立总部的基金公司,享受总部经济发展政策。
(二)在我市设立子公司的基金公司,企业在我市缴纳的税收(除个人所得税外)参照税收地方留成50%标准进行奖励。如果在我市有投资的,企业在我市缴纳的税收(除个人所得税外)参照税收地方留成70%标准进行奖励。
第二十三条 重点后备企业、已上市挂牌企业在进行定增时,市政府平台公司及我市投资基金同等条件下可参与定增。
第二十四条 享受本政策的企业应签署承诺书和提供股东会决议,承诺自享受本政策起或上市挂牌后,五年内注册地不迁出本市。
第二十五条 企业在境内上市挂牌后,承诺本企业原始股东的股份须托管在我市证券公司营业部并在丹阳市减持退出,其收益应税款项必须在丹阳市交纳。
第二十六条 已享受以上政策在我市注册的股权投资基金承诺所持有的上市挂牌企业股份,须托管在我市证券公司营业部并在丹阳市减持退出,其收益应税款项必须在丹阳市交纳。
第二十七条 发现重点后备企业、后备企业和其他相关企业弄虚作假,骗取享受上市挂牌优惠政策,将由市企业资本运营工作办公室牵头,市法制办、财政局等部门配合,取消或收回企业所享受的本意见中的所有财政补助和奖励并补交按本意见减免的所有相关税费,同时将其作为失信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实行失信联合惩戒,三年内取消各类评优资格和各类财政奖补资金资格。对失职渎职、参与造假的公职人员按党纪政纪处理,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二十八条 企业上市募投项目以及上市挂牌企业再融资项目,应首先在本市范围内立项建设,加快企业转型升级步伐,切实提高企业核心竞争能力。确因市场、土地、资源、收购兼并等原因在本市范围外投资,则应向市企业资本运营工作办公室履行相关报备手续,并按总部经济的结构模式设置企业组织经营体系,壮大丹阳本部经济实力。
第二十九条 本政策按照以下程序兑现
(一)企业经所在镇(区、街道)同意后,向市企业资本运营工作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二)市企业资本运营工作办公室审核并签署意见。
(三)市财政局对所涉金额进行核定。
(五)市企业资本运营工作办公室下文批复。
(六)市财政局依据文件予以拨付。
(七)本政策第四、第五、第八条所涉税收和土地收益金优惠款项待企业完成股改后兑现。
第三十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丹发〔2014〕55号文同时废止。本意见解释权归丹阳市企业资本运营工作办公室。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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