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阳市皇塘镇某厂非法占地案
丹阳市某厂在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于2017年4月起未经批准擅自占用丹阳市皇塘镇大南庄村摇林组的340.28平方米(合0.51亩)土地建设砖混结构厂房。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3、《镇江市国土资源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试行)》(镇国土资规发〔2016〕3号)。
1、责令限期60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340.28平方米(合0.51亩)土地;
2、责令限期15日内拆除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335.94平方米(合0.5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没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4.3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4、对非法占用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335.94平方米(合0.5亩)的一般农田处以25元/㎡的罚款;对非法占用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4.34平方米(合0.01亩)的建设用地处以5元/㎡,共计罚款人民币捌仟肆佰贰拾元贰角(8420.20元)整。
版权声明:本文由丹阳厂房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部份内容收集于网络,如有不妥之处请联系我们删除 400-0123-021 或 133912197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