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阳市国土资源局与巢荣海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丹阳市国土资源局与巢荣海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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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丹阳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丹阳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吴正飞,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马小金、徐峰,该局××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丹阳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丹国土资罚第400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2015]丹国土资罚第400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未经批准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于2013年3月擅自占用访仙镇红光村第四组的土地6.99亩建钢结构厂房及砖混结构房。根据规划确认:该宗地4.6亩属允许建设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39亩属限制建设区,非基本农田保护区,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根据地籍确认:土地类别为耕地1.3亩,坑塘水面1.09亩,城镇村及工矿用地4.6亩。被执行人的违法用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6.99亩土地;2、限期15日内拆除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2.39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没收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4.6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4、对非法占用的6.99亩土地处以10元/平方米的罚款,共计46600元。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第1项、第2项、第4项,同时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立案呈批表、执法人员身份证明、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及现场勘察示意图、现场照片及勘测定界图、丹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调查面积成果表、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等。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被执行人收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诉讼,经申请执行人催告后仍不自觉履行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处罚第1项、第2项、第4项,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丹阳市国土资源局所作[2015]丹国土资罚第400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1项即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6.99亩土地、第2项即限期15日内拆除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2.39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第4项罚款46600元。
审判长徐云方 审判员景银霞 审判员沈冀华
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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