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公告
权利人因保管不善将不动产权证书遗失,向我机构提交遗失申明,申请补办。我机构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现予以遗失公告。如有异议者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日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中心,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补发新证,原证书作废。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丹阳市开发区丹桂路33号规划展示馆东侧
5号嘉荟新城中苑10#二单元3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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