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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徒区农村不动产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公告(辛丰镇第六十九批)
丹徒区农村不动产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公告(辛丰镇第六十九批) 按照《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第四十七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及《丹徒区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文件精神,根据农村房地使用现状权籍调查的结果,经村民小组,村(居)委会核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初审确认。现将拟确权登记的宅基地及房屋下列情况予以公告,公...
丹徒区农村不动产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公告(谷阳镇第八十一批)
按照《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第四十七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及《丹徒区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文件精神,根据农村房地使用现状权籍调查的结果,经村民小组,村(居)委会核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初审确认。现将拟确权登记的宅基地及房屋下列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日)。如有异议请在公告期内持书面材料向公告单位提出,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
丹徒区农村不动产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公告(谷阳镇第一百零六批)
按照《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第四十七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及《丹徒区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文件精神,根据农村房地使用现状权籍调查的结果,经村民小组,村(居)委会核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初审确认。现将拟确权登记的宅基地及房屋下列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日)。如有异议请在公告期内持书面材料向公告单位提出,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
丹徒区农村不动产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公告(谷阳镇第一百零五批)
按照《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第四十七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及《丹徒区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文件精神,根据农村房地使用现状权籍调查的结果,经村民小组,村(居)委会核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初审确认。现将拟确权登记的宅基地及房屋下列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日)。如有异议请在公告期内持书面材料向公告单位提出,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
丹徒区农村不动产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公告(谷阳镇第一批)
按照《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第四十七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及《丹徒区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文件精神,根据农村房地使用现状权籍调查的结果,经村民小组,村(居)委会核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初审确认。现将拟确权登记的宅基地及房屋下列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日)。如有异议请在公告期内持书面材料向公告单位提出,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
丹徒区农村不动产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公告(江心洲生态农业园区益平村第17批)
按照《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第四十七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及《丹徒区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文件精神,根据农村房地使用现状权籍调查的结果,经村民小组,村(居)委会核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初审确认。现将拟确权登记的宅基地及房屋下列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日)。如有异议请在公告期内持书面材料向公告单位提出,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
丹徒区农村不动产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公告(江心洲生态农业园区五墩村第1批)
按照《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第四十七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及《丹徒区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文件精神,根据农村房地使用现状权籍调查的结果,经村民小组,村(居)委会核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初审确认。现将拟确权登记的宅基地及房屋下列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日)。如有异议请在公告期内持书面材料向公告单位提出,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
丹徒区农村不动产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公告(宝堰镇第七批)
按照《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第四十七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及《丹徒区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文件精神,根据农村房地使用现状权籍调查的结果,经村民小组,村(居)委会核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初审确认。现将拟确权登记的宅基地及房屋下列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日)。如有异议请在公告期内持书面材料向公告单位提出,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
丹徒区农村不动产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公告(世业镇第八批)
按照《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第四十七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及《丹徒区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文件精神,根据农村房地使用现状权籍调查的结果,经村民小组,村(居)委会核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初审确认。现将拟确权登记的宅基地及房屋下列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日)。如有异议请在公告期内持书面材料向公告单位提出,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
丹徒区农村不动产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公告(世业镇第三十批)
按照《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第四十七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及《丹徒区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文件精神,根据农村房地使用现状权籍调查的结果,经村民小组,村(居)委会核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初审确认。现将拟确权登记的宅基地及房屋下列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日)。如有异议请在公告期内持书面材料向公告单位提出,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






